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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等作出了重大制度创新,》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报经自然资源部矿权司审核同意,福建省发布《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积极推动砂石等“净矿”出让;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管理。
福建省规定: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牵头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报经自然资源部矿权司审核同意,现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矿〔2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推动落实。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好的经验、建议要及时反馈。
(一)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由同级管理。
(二)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战略性矿产外的战略性矿产(含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矿产)、铅、锌、海砂、地热、矿泉水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金属矿产、石灰岩、重晶石、天然石英砂(含玻璃用砂、铸型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隐晶质石墨、高岭土、叶蜡石、饰面石材的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外的非金属矿产矿业权的出让、登记。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按分离和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主办机关,原则上不新设跨县(市、区)行政区的矿业权。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即由有拟变更或增列为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种变更或增列不涉及主矿种变更的,则继续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除国家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公开出让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制附加条件。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信息,明确申请人中标或竞得后,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的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的违约经济责任。
(一)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业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建立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禁止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省属国有林场内设置露天开采矿山,地下开采矿山的硐口和工业广场等不得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省属国有林场。新立矿业权应积极推动“净矿”出让,避让生态红线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科学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做好与用林用地等审批事项衔接,确保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可依法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除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可申请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外,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
(一)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
(二)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牵头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除自然资规〔2019〕7号文规定情形外,涉及有偿化处置、地方财政出资勘查成果确认、直接出让采矿权和矿区范围调整以及矿床工业指标变更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列入评审范围。
构建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完善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违规失信矿业权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创新工作举措,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遥感技术等手段,主动对接省自然资源厅“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动态监管平台,突出信息化监管,形成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管体系,营造属地政府主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参与、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共同监管新格局。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自然资规〔2019〕7号文精神和本意见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